查档指南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,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。
2、港、澳、台胞、侨胞、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,应由县委、县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介绍,说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范围,并经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。
3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,须凭单位介绍信或者相关全宗单位许可证明,并经本馆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有关领导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。
4、阅档时要爱护档案,不准对档案进行涂改、勾画和污损,不要翻阅与本人所查档案无关的内容。要爱护公共卫生,阅卷室内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。
5、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所编写的各种书籍资料,应赠送2套供本馆收藏。
6.个人查询自己婚姻、工作、知青等相关档案,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;涉及他人的相关档案,须提供查询者与被查询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;
7、未开放及珍贵重要档案一般不予复制,因特殊原因需复制的,应报馆领导审批。复制件要进行审核,确保不失密。复制件由查档接待人员加盖政和县档案馆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。
咨询电话:0599-3370056;0599-33212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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